基本案情 响水县某村会计在2021至2022年期间,在上报某村民相关农业补贴过程中把关不严,致使该村民违规领取补贴,造成不良影响。2024年6月,响水县纪委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该村会计警告处分。 纪律提醒 本案中,该村会计理应恪尽职守、履职尽责,却未认真审核把关农户的补贴申报材料,导致农户虚报土地面积申领补贴。经调查,2019年至2022年,某村民通过多笔虚报土地面积骗取水稻种植补贴、秸秆还田补贴共计5万余元(已全部退回至县财政局)。在该会计实际负责该村会计工作的2021至2022年期间,其审核把关上报的某村民虚报补贴共有五笔,涉及虚报面积800余亩。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来源:宣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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