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道路交通电子监控点位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响水县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优化道路通行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拥堵及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响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抓拍记录设备点位(见附件1)。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临时停放;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需要进行作业的,经向我大队报备后,可以临时停放作业,停放时按规定使用临时停车标志。 三、公示点位路段机动车违法停车10秒开始自动抓拍,超过3分钟的(非严管街超过10分钟的)将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予以处罚,本通告自2024年7月26日0时起实施。 响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12日 附件一:响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抓拍记录设备点位
素材来源 | 交警大队编 辑 | 周 悦审 核 | 李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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