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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3458|回复: 10 [响水杂谈] “护苗”执法案例|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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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7 09: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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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场景呈现

  某健身服务部打着健身的幌子,向消费者提供娱乐场所服务。该健身服务部是一家营业性娱乐场所,向公众开放,收取门票费,男性顾客门票费10元,女性顾客门票费50元。该健身服务部还向消费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顾客邀请场所里的教练跳舞的费用是240元。但该健身服务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场所设置在某小学旁边,距离某小学不足100米,周边未成年人众多,该场所的设置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02
处置难点

  怎样判断该健身服务部是否为营业性娱乐场所?
  执法部门如何调查取证?
  如何确定场所在学校、幼儿园周边?
  如何确定违法所得?
03
案件事实

  2022年4月25日、5月5日,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先后两次对某健身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两次检查均发现该场所正在向消费者提供舞蹈音乐以及跳舞场地,但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场所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场所的音乐播放设备进行了登记保存,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2022年5月7日,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健身服务部的位置进行了现场勘验,该场所西临某小学操场围墙约40米,距离某小学主出入口104米。经查,当事人系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2022年8月8日,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6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查处过程

一、制作、审批《举报投诉处理单》

  执法部门立即制作《举报投诉处理单》,经批准后,开展核查。

二、现场执法检查

  执法部门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赶赴该健身服务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提供舞蹈音乐和跳舞场地服务,有53名消费者在舞池内跳舞,现场未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该场所内的音乐播放设备进行登记保存,对收银员的转账记录进行拍照取证,现场对消费者、舞蹈教练、收银人员、股东、现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执法部门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的位置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显示其西临某小学操场围墙约40米,距离某小学主出入口104米,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健身服务部涉嫌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该场所位置示意图,并通过卫星地图测量该场所与某小学主出入口的距离为104米。

  该环节核实重点:该场所的基本情况、是否为营业性娱乐场所、有无《娱乐经营许可证》、初步锁定违法所得、对该场所与某小学的距离进行初步认定、对涉嫌违法行为现场进行证据固定。

  该环节主要措施:对现场音乐播放设备进行登记保存,现场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制作位置示意图,现场通过卫星地图测距,出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做好拍照取证等。

三、进一步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围绕违法事实的基本情况、性质、情节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该健身服务部为营业性娱乐场所,且设置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该健身服务部收银员杨某、负责人丁某确认了微信转账27600元为营业收入。

该环节核实重点:

  1.认定是否为营业性娱乐场所。通过对消费者、舞蹈教练、收银员等人员的调查询问证实该场所收取门票费。现场有音乐设备播放舞蹈音乐,提供跳舞场地。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为营业性娱乐场所。

  2.认定是否在学校、幼儿园周边。通过现场勘验,该场所西临某小学操场围墙约40米,卫星地图测量该场所距离某小学主出入口104米。该场所所在社区出具了该场所与某小学的距离为40米的证明。执法人员走访了周边居民,居民代表表示该场所设置在某小学周边,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执法人员对走访情况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综上,认定该场所设置在校园周边。

  3.认定违法所得。执法人员现场对收银员杨某的微信转账进行了取证。通过对收银员杨某、工作人员邓某、负责人丁某的调查询问,证实了微信转账27600元为该场所的营业收入。综上,认定该场所的违法所得为27600元。

四、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7日,执法部门向该场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截至2022年7月5日),当事人提出了口头陈述、申辩。由于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出行受限,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书。2022年7月20日,当事人向文旅行政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虽超出了陈述、申辩的法定时限,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文旅行政机关审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2022年8月8日,文旅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场所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600元。

  该环节包括:行政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审核,处罚决定作出、送达等流程,同时关注案件后续可能出现的复议、诉讼风险。

05
法规政策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06
案件启示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的心智正处于塑型和构建的关键时期,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该场所设置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而学校、幼儿园里的未成年人众多,该场所的设置极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该案的查办有效净化了校园周边的文化环境,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构筑了安全屏障。

  作为家长,一旦发现学校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要积极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公安等部门反映情况;各类文化市场主体要切实增强遵规守法、合法经营的意识,主动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文化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文化市场执法领域的贯彻实施,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撰稿:四川省德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钟方建、洪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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