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上午9时,县法院参加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丁某某系夫妻关系。因被告人王某、丁某某未履行县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债权人吴某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告人王某、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但被告人王某、丁某某仍未履行。2021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丁某某将王某新办理的昆山银行卡内46万余元取现、转账至微信账户,仅其中的40000元用于偿还吴某某债权,其余款项均作他用。
响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丁某某作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债权人的谅解,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