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驾乘人员 未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案件的通报(三)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大局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对2起未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案件的相关驾乘人员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案例一:4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雷某驾驶苏B***Y8小型客车,在G1516盐洛高速盐城南高速出口,冒用他人健康码,企图掩饰自身黄码真实信息逃避疫情防控检查和管控措施,被公安机关查获。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依法对雷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5月3日,射阳县袁某某在射阳县核酸检测中发现检测结果为阳性。经调查,4月30日,袁某某驾驶苏JW**85货车前往无锡市并当日返回,随身携带3部手机,在G15沈海高速射阳出口查验点仅出示1部行程卡只显示盐城市的手机,故意隐瞒市外行程,未按要求落实健康监测管理,且离盐返盐未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射阳县公安局对袁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已立案侦查。 郑重提醒: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驾乘人员应主动配合做好查验工作,自觉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盐城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指挥部交通口岸防控组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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