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郭玉芹)10月28日晚,盐城市响水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响水县城金港家园小区有人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污染空气。
接警后,城西所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发现在该小区某幢楼下地上有大量鞭炮屑。经调查,情况属实,违法行为人卢某辰因刚购买一辆轿车,为图吉利,便在其所居住的楼下燃放了烟花爆竹。 随后,民警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卢某辰处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响水公安提醒,自2020年10月10日起,响水县城下列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响水县城地区北至灌河,西至黄响河、通榆河一带,南至迎宾大道,东至沈海高速。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地点外,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在禁(限)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存在妨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滋事扰序、阻碍执行职务等情形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保障您和家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请您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不在禁(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让我们携手共创文明城市,争做文明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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