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下午1时许,城西所民警张孝成在响水镇五河居委会五组红卫河附近巡逻,发现一个人驾驶小船利用电瓶连接电网在电鱼。 电鱼违法而且危险,时有电鱼死人事件发生。民警立即上前制止,经过民警不断劝导教育,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主动上岸接受调查,称年底了想捕点鱼贴补家用,便心存侥幸心理用自家的小船及鱼网、电网等工具趁中午在河里电鱼。 民警没收了刘某某捕鱼器等作案工具并罚款500元。
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捕捞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