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全面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强制污染减排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18〕6号),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老旧车年根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十三五”老旧汽车淘汰省级奖补标准的通知》(苏财建〔2017〕211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老旧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微型客车、小型汽车四类)。老旧汽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 补贴标准为:三轮汽车800元/辆(其中县财政补贴300元/辆)、低速载货汽车1400元/辆(其中县财政补贴400元/辆)、微型客车2500元/辆(其中县财政补贴500元/辆)、小型汽车4000元/辆(其中县财政补贴1000元/辆) (二)申领程序 第一步,车辆办理提前报废手续,根据相关要求,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第二步,申领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受领地点指定窗口办理申请。第三步,公安局交警部门负责受理材料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在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发放给车辆所有人(委托代办按其他相关手续)。 (三)监督管理 老旧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县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受理点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违规发放补贴的,分别由代理公司和县纪检部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党纪、政纪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三、主要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奖补办法》、《关于明确“十三五”老旧汽车淘汰省级奖补标准的通知》、《响水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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