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盐城市滨海县的小梅,因夫妻关系不和,竟在下药后将丈夫推入河中溺亡。除了被刑事处罚外,小梅还需赔偿公公、婆婆人民币 3 万余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小梅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属于 " 执行不能 "。最后,法院对被害人父母司法救助 2 万元。9 月 26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 " 执行不能 " 典型案例,小梅的案子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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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杀害丈夫,无财产赔偿公婆
小梅与丈夫宋某不和,时常争吵,怀恨在心的小梅在宋某服用的板蓝根冲剂中混入了大量的安眠药,等宋某神志不清后,将他推入废黄河中溺亡。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小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法院还判处她赔偿 32891.5 元给宋某的父母。
法院在执行时调查了小梅的财产,发现她没有存款、房子、车辆等个人财产。法官前往小梅的住所地仔细调查,也未能发现她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小梅已被判处死缓,正在监狱服刑,无法对她采取强制措施。无奈之下,法院对申请人宋某的父母司法救助 2 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此案属于 " 执行不能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往往会在判决前积极赔偿以期减免刑罚,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大部分情况都是被执行人无履行的能力。因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现执行不能的概率相对较高。
除了高概率出现 " 执行不能 " 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普通的民事案件也时常会遇到类似的难题。有些案件并非执行人自愿当 " 老赖 ",他们是真的没有财产可还。(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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