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居住在姜堰的钱某某来到响水大通桥粮食购销码头收购粮食,陈某某等11人将粮食出售给钱某某之后,钱某某未支付粮款,即将购粮船连夜开走。陈某某等11人多次到钱某某所在地的信访、司法等部门反映情况,但钱某某仍拒绝支付粮款。陈某某等11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响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某支付粮款。经审理后,响水法院判决钱某某应支付陈某某等11人粮款,共计24.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钱某某未按时履行支付粮款的义务,陈某某等11人于8月底向响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能查控到钱某某任何财产。10月25日下午将近下班的时候,陈某某等人向执行局反映钱某某居住在姜堰市某小区,当晚可能回家。时间紧急,执行局林局长指令执行干警立即赶往姜堰,争取将11位农民的粮款执行到位。执行干警连夜从法院出发,驱车 300公里到达钱某某住处已经是次日凌晨,当时钱某某住处一片漆黑,因不知钱某某是否在家,执行干警只好采取蹲守的“傻”办法。经受着困意和寒冷的煎熬,在钱某某住宅附近蹲守两个多小时,直到凌晨6:40看到钱某某住处的灯光亮了起来,执行干警按捺住心中的狂喜,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冲到钱某某住处,将钱某某控制住。由于钱某某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执行干警委托姜堰法院将钱某某予以拘留。 人被拘留了,执行干警心里却觉得不是滋味,老百姓种点儿地,卖点儿粮钱不容易,难道就这样空手而回?后经与姜堰法院沟通,由姜堰法院出面联系了当地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调解,钱某某终于同意支付粮款,11起涉农购粮案自钱某某被拘留7个小时后圆满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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