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王某等九名原告诉被告浦某、徐某、山东临沂某公司、人民财产保险淮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据悉,2014年10月16日,高某驾驶电动机在响水县运河镇304县道处与浦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高某当场死亡。高某是贵州彝族人,嫁至响水生活,婚后生育六名子女,事故发生时,最小的儿子尚未满一周岁,家庭人口众多,经济十分困难。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响水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并派员出庭支持庭审。 该院及时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查清事实、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支持起诉意见,依法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一方面组织肇事驾驶员、实际车主、登记车主与原告方进行调解,使得双方就保险赔偿范围之外的赔偿金额迅速达成了赔偿协议;另一方面,针对保险赔偿范围内的诉请,及时查清案件事实迅速下判。针对双方争议的死者适用的赔偿标准问题,该院通过实地走访,查明死者生前虽居住在农村,但经常打零工及土地已被征用的客观事实,从而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死亡赔偿金适用了城镇居民标准予以判决,并在判决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 该案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淮安市人保支公司主动将赔偿款61.33万元履行给受害人亲属。该案的依法审结在当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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