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响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贵州毕节警方协助下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王某(贵州省毕节市人)。经查,王某明知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将会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几张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作转移支付电信诈骗所得资金。目前,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3月11日,刑警大队、黄海所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经查,朱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和手机号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收款结算服务,从中获取违法所得。目前,该已被刑事拘留。 3月12日,刑警大队、灌东所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沭阳人)。经查,程某某于2020年8月份以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转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情分析: 在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通过他人介绍或者在网络媒介中了解到有人收购、租借银行卡,自认为这是一种挣“快钱”的方法,于是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一张或多张银行卡,然后出售或出借给他人,从中收取一定数额回报。 这些“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不但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诈骗,还会用来进行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不法勾当,而这其中涉及的资金大部分都是通过上述案例中提到的"买卖银行卡"走账,难以追查和打击。每年因诈骗、网赌而上演的家庭悲剧不计其数,给我国社会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了严重威胁。 出售电话卡银行卡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列入不良信用用户: 生活中将电话卡随意提供或转卖给他人,由此产生的债务、诈骗等违法行为将由登记开户人承担后果。 此外,在明知他人实施通讯网络诈骗或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其它犯罪,仍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提供手机卡等将按照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或依情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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