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我局接到线索称:小尖镇居民李某办理的多个手机号码被诈骗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致使外地多名受害人被骗,金额达15万余元。据李某交代,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朋友刘某的指使下,共办理了11张实名手机卡邮寄给对方。经研判,刘某目前人在安徽阜阳颍上县,随即专案组连夜赶赴颍上,并于当晚抓获刘某及其两名同案犯楼某、周某。经审讯,侦查人员分析楼某等人不单单只是一个非法买卖手机卡的犯罪团伙,更可能是一个搭建由语音网关、无线路由器、笔记本电脑、大量手机卡等设备组成的移动电话转接机房的团伙,专门为境外诈骗分子向境内拨打诈骗电话提供技术支持。 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楼某等人与颍上县当地的王某、宋某有异常密切的接触及资金往来,且王某驾驶的一辆沪C牌照的别克轿车经常漫无目的在周边乡村等僻静路段行驶,侦查人员分析,移动电话转接设备很可能就藏在王某的这辆车上。通过以车找人的方法,民警于16日下午将王某、宋某抓获。
目前,本案共抓获涉案人员五名,均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查获作案轿车1辆、手机卡30余张、作案手机9部、安装远程操作系统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移动电源一只。 出租出借出售账户是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是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出借出售账户害人害己!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随着通讯、金融行业实名制政策的落地,犯罪分子为了规避公安机关调查,只能购买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手机卡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你高价出售的银行卡、电话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而你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工具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警方提醒,切勿贪图小利,随意帮别人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同时,要保护好个人账户信息,不向他人透露账号、账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不随意出租、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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