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县投诉举报监测情况,向县城黄金珠宝等金银饰品经营者发出了《关于规范黄金珠宝等商品经营行为的提醒函》,逐户与经营者签订《信用承诺书》,要求经营者规范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醒函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具体、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用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销售商品;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其他规定;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欺诈行为。 对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消费者如发现上述情况的,可拨打12315或89660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