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县企业复工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工委、管委,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区工委、管委,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县企业复工情况通知如下: 一、本县区域内各类企业原则上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二、未停产企业,要减少企业内人员集聚,保持工作场所通风,定时消毒,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口罩。如不具备条件的,则应停工。 三、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四、针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响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五、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响水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