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为进一步提升县城交通秩序管理水平,增强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响水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在县城地区开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 一、严查严打醉驾、酒驾、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 二、严查非法营运三、四电动车; 三、严查车辆违规停放,清拖违规停放车辆; 四、严查假牌假证、无证驾驶、套牌、不悬挂车牌、污损号牌等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五、严查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 六、与城管大队联合执法,严查占道经营、出店经营、占用停车泊位等违法行为。 请广大市民朋友们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
孙某,男,于2019年10月8日11时00分在黄海路农工商岗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以:二十元罚款。
李某兵,男,于2019年10月8日11时05分在黄海路农工商岗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以:二十元罚款。
卢某国,男,于2019年10月8日11时08分在黄海路农工商岗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以:二十元罚款。
张某林,男,于2019年10月9日11时29分在金海路新车站岗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以:二十元罚款。
丁某琴,廖某红,女,于2019年10月09日16时23分,在黄海路与淮河路交叉口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以:二十元罚款。
潘某梅,女,于2019年10月09日16时24分,在金海路与淮河路交叉口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以:二十元罚款。
闻某,男,于2019年10月10日08时06分在双园路农工商岗点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以:二十元罚款。
嵇某涛,男,于2019年10月10日10时53分在桃花源路与双园路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以:二十元罚款。
2019年10月9日9时许,一辆未按照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黄海路老车站岗点以东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目前该车已被依法暂扣,等待进一步核实处理。 截止目前,已查处了非机动车逆向行驶 379 起、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297 起等各类违法 600 余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