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猪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1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凡未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及其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收的生猪及其产品按相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依法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在生猪屠宰过程中注射沙胺醇等国家禁止使用药物的;明知是在养殖过程中使用了禁用兽药或者“瘦肉精”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为其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依法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猪肉,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明知从事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7不得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根据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一经查获就地无害化处理。如收购和调运病死生猪及其产品用于生产、销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接照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从养殖、屠宰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猪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县公安局负责食品犯罪案件侦办,并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私屠滥宰、违规调运、注水、贩卖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对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进行从重从快处理。 9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生猪类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投诉举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10响水县公安局 110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