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 柴油货车实行禁止通行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盐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我县城区内实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实施禁止通行措施。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车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二、禁行时间:自2024年10月25日起,全天24小时。 三、禁行范围:县城区域在原货车禁行区域暨迎宾大道以北、通榆河堤路(含)以东、银海路以西、灌河路(含)以南范围内实行货车禁行的基础上,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实行县城区域内全天限制通行,并停止办理货车城区临时通行证。 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响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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