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响水县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公布响水县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请各镇区各部门严格依法保护并管理好烈士纪念设施,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充分发挥在爱国主义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附件:响水县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响水县人民政府2024年8月20日附件: 响水县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一、大有镇革命烈士纪念碑 1、南北长约58米,东西宽约28米; 2、建设控制地带:围墙内现状; 3、建设控制高度:不受限。 二、小尖镇抗日无名烈士纪念碑 1、南北长约52米,东西宽约72米; 2、建设控制地带:围墙内现状; 3、建设控制高度:不受限。 三、小尖镇革命烈士纪念碑 1、南北长约48米,东西宽约60米; 2、建设控制地带:围墙内现状; 3、建设控制高度:不受限。 四、双港镇吕恩覃烈士纪念碑 1、南北长约39米,东西宽约34米; 2、建设控制地带:围墙内现状; 3、建设控制高度:不受限。 五、运河镇正茂革命烈士纪念碑 1、南北长约20米,东西宽约14米; 2、建设控制地带:围墙内现状; 3、建设控制高度:不受限。 六、运河镇革命烈士纪念碑 1、南北长约57米,东西宽约35米; 2、建设控制地带:围墙内现状; 3、建设控制高度:不受限。 七、黄圩镇革命烈士纪念碑 1、南北长约26米,东西宽约46米; 2、建设控制地带:围墙内现状; 3、建设控制高度:不受限。 八、陈家港镇烈士陵园 1、南北长约88米,东西宽约76米; 2、建设控制地带:围墙内现状; 3、建设控制高度:不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