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发改价发〔2024〕9号 关于调整我县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各相关单位: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发改价格发〔2023〕989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如下: 一、非居民用户的天然气价格,按照不超过当月购进到站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结算; 二、天然气市场价格回落,购进到站价格下降到5684元/吨时,非居民用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仍按4.06元/立方米执行; 三、按当月抄见气量(或用气量)执行。当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各天然气经营企业需将当月加权平均价格报县发改委认定后执行,并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及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期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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