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资金筹集办法
一、筹资标准一档(高档),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及以上的,每人为240元。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按一档(高档)标准参保缴费。 二档(低档),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及以上的,每人为180元。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二档(低档)标准参保缴费。 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为140元。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暂实行“一制两档〔一档(高档)、二档(低档)〕、差别缴费”的办法。缴费标准统一后,实行“一制一档、统一待遇”。在“一制两档”期间,参保居民同年度内不得变更个人缴费档次。 二、参保对象 1.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持有本县《居住证》常住的人员;本县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 2.2018年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外市户口迁入等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退役、毕业、户口迁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2018年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2018年政府资助对象:低保、特困、重残、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个人应缴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个人无需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待遇周期 医疗保险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除第二条第2、3款规定的对象外,其他人员中途不得参加、退出,不得变更缴费档次。当年度费用一般在当年内报销,年度票据审核在12月20日结束;住院时间跨年度的患者,必须连续参保方可享受连续补偿,跨年度出院和12月底出院的费用,在下年度3月31日前审核结束。 四、筹资办法 1.筹资方式。镇(区)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政策宣传、信息录入、保费收缴、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村(居)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2.集中缴费。11月1日-11月20日集中筹集,由参保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原医疗证卡,主动交纳或由镇(区)组织村组干部上门收缴。持《居住证》的人员参保缴费手续到居住地村(居)办理。征收人员在收取参保资金的同时,开据统一凭据,所开票据金额为现金收取金额,大写金额不得涂改。筹资结束后,筹资人员按村民小组进行汇总,保证发票存根的收费金额与银行解款金额一致。 3.资助对象缴费办法。县扶贫办、民政局等部门提供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到县医保基金专户。县医保中心将名册提供到各镇(区),作为个人免缴费的依据。 五、注意事项 1.外出打工人员和常年在外地居住的人员,要在筹资花名册上注明居住城市,便于异地住院费用报销。 2.参保人员的名字要和身份证、户口簿一致,身份证号录入率100%。 3.村居干部在收取参保金的同时,开据专用收款凭据,金额为现金收取金额,不含滚动筹资部分。补收滚动筹资差额部分,以元为单位,要详细清晰。 4.筹资结束后,筹资人员按村民小组进行汇总,一要保证发票存根的收费金额与银行解款金额一致,二要保证滚动筹资金额加上现金金额与花名册人数应缴费用一致。 5.为确保登记数据质量,建立信息倒查机制,各镇、村收费登记人员和信息录入人员必须在筹资花名册上签名,填写联系电话,原始登记表一律在各镇区合管办集中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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