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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739|回复: 0 [响水杂谈] 响水这帮人非法集资3460万,500人遭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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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8 09: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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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引发非吸的因素越来越多,主要涉及投资担保行业、建筑行业、互助合作社、企业等领域。该类案件案值较大、受害人众多、社会危害性较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继2016年侦立的11起非吸案的形势看,2017年上半年响水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9起,案件呈现集中上升之势,涉案金额3460万元,涉案受害人500余人。如:徐某林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0年5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徐某林、彭某伙同他人在响水县运河镇三套村老荡组4号自己家中设立“二套、三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一分的高利向周边的二套村三套村三百余户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0余万元,用于对外放贷谋利。

        再如:王某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至2016年11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云通过口口相传等形式向不特定的人员1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800余万元。
        再如:李某、张某祥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2009年3月,李某虎(已故)与其子李某注册成立响水县振兴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在响水县六套街设两门面挂牌对外经营,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年息12%高息为诱饵,伙同张某祥等人在六套、小尖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目前金额欠达300余万元。现李某、张某祥等人无力兑付群众存款。
        随着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项行动持续深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济犯罪将呈集中爆发态势,由于此类案件中受害群众的赔偿期望值与挽损工作实际情况可能存在较大差距,极易引发受害群众上访等不稳定因素,涉稳压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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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自2013年以来,响水警方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99 起,其中非法集资案件42起。已被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件有4起,他们之前都是老板,有的是建筑商,有的是承包商,有的是“小银行”负责人,有的是个体老板。

       2009年至2015年初, 潘某章(男,52岁,响水县人)以投资响水恒基公司开发恒美家园小区资金周转为名,通过“口口宣传”的方式宣传,许以月息1.5至5分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员7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多万元,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份,孙某(男,46岁,射阳县特庸镇人)为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注册成立响水县银缘菊花互助专业合作社,并在响水县开发区租下两间门面房对外挂牌营业,该指使孙某燕(女,42岁,响水县人)、张某(女,45岁,响水县人)等人采取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承诺给予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先后向45户吸收存款116万余元。2015年9月23日孙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孙某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王某存(男,50岁,东台市人),自2008年1月至2014年11月,以经营响水奥龙墙体材料厂缺少资金为由,用月息2分至5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 采取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的36户非法吸收存款574.826万元。2016年3月16日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刘某(女,48岁,响水县人)自2010至2013年6月份以烟草经营、经营鞋店及箱包店、买危化品运输车需要资金周转为名,许以月息2至5分的高息为诱饵,先后向19人非法吸收存款342.25 万元。上述款项本金都无法归还。2015年12月14日刘某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那么,有人要问是不是民间集资、融资都是违法的呢?这个问题央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在《新世纪》周刊的《民间借贷辨法》讲得很全面、很准确。

        对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均是合法行为,法院奉行“不告不理”“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对于普通的借贷,《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这是现行法律体系中适用于所有借贷关系的原则规定,也是如何看待民间借贷的一条基本准则。

       对于企业之间的、以营利为目的放贷行为,法律原则上不予支持,即不予司法保护,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响水警方表示,下一步将加强与基层派出所的联络沟通,主动出击,加快办案节奏,加大打处力度,全力维护全县经济秩序和安全。
哎...今天够累的,签到来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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