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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法院:“随你到哪去告”
盐城中院:“响水法院不审,我中院也没有办法”
省高院:“你去盐城中院处理”
三级法院扯皮,我的冤案该谁管”
我是响水县响水镇居民许开国。响水法院在2012年10月27日,处理我(被告)与原告合伙经济纠纷案件中,原告王达逊利为了逃避债务、谋取利益、进行恶意起诉。响水法官王东不尊事实,三方合伙人在合伙期间的账目没有结算,更没有进行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分解,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进行强行判决。我不服判决,于2012年11月15日去响水法提出异议和不服理由,并且上交再审申请书,没有得到响水法院领导的重视。
2013年03月13日我向盐城市中院领导反映并且提交再审申请书。市中院领导6月3日指令响水法院再审。响水法院立案后并没有再审,他们声称,“判决没有问题,随你到哪去告”。拖延到9月16日寄给我一个驳回再审裁定书。我及时向盐城市中院申诉,盐城中院拒绝受理,回答说:“响水法院不审,我中院也没有办法,你向省高院申诉吧”。至今我去高院立案二庭3次,打过多次电话,高院立案二庭回答:“你去盐城中院处理,这里属于越级”。上下推诿,至今使我的申诉无法实现。我对该案裁判不服主要有以下5点。
1;不注重事实、判非所请:(三方合伙的经济纠纷案件,在没有查清事实、毫无依据的情况下,把一个三方合伙的经济纠纷案件与另一个无关的借贷关系连混在一起,判成一个债权债务的案件。)
2:事实不清、判决没有依据:(三方合伙经营期间亏损9个多月亏损账目没
有进行清算,债务没有偿还,就不能确定各自的份额多少,更不能强判让原告拿走股份资金,逃避偿还合伙期间的亏损债务)。
3:程序违法、显失公平公正:(原告必须先履行合伙期间的结算和债务偿还义务,在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利用关系恶意起诉。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诉“2012年5月28日,被告一、二未经与原告协商一致,就与第三人陈超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将合伙经营的J05788号大客车(含大宇客车)以90万元的低价出售给第三人陈超。”要求被告承担原告违约金20万元。后经法院开庭审理,在庭上挂靠客运公司领导和在场参与车辆买卖人员4人,当庭作证,证明卖车是原告介绍的,并且原告在场同意下,签订了卖车协议。原告此款恶意起诉没有得到支持。
4:有法不依、枉法裁判:(依据《民法通则》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依据法律规定响水法院判决歪解法律,非法强判。)
5:判决不公、法官为原告牟利:(该判决前后我多次找原告要求结算合伙期间亏损债务,都被原告拒绝,使亏损债务追偿无法实现。原告除逃避偿还债务外,还将2011年11月份早已到期的12万元有欠条的借款不还,来抵扣没有清算的售车款,把余下的售车款252419.30元,不进行结算,强行判给原告拿走,为原告牟利,支持原告进行赖账。并且以我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利用法院执行人员对我账户35000元资金进行强行执行,司法拘留我15天,把我案件立入执行黑名单中排名第一。到目前为止法院执行人员隔三差五到我家进行执法,严重影响全家人的生活)。
我强烈要求:1:上级司法部门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我的案件依法重新审理:2:对王东这样严重违纪违法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法官绳之以法。
2014年 2 月 25 日(转载自盐城鹤鸣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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