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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324|回复: 0 [响水杂谈] 非法集资犯罪花样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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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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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8 16:37: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特点
  1、手段具有欺骗性。以公司与投资人签订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方式,让出借人变成了“投资人”,犯罪分子以这种方式规避法律法规,使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高息利诱。以投资所谓公司开发的高收益回报项目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续集资款支付前者利息,“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达到敛财的目的。
  3、记账简单。不法分子得款后,仅出具收据,简单注明时间、金额和经受人,且公司的账面也较为混乱。
  4、跨区域作案。涉案公司往往以外省公司作为其担保公司,在本地设立投资公司,办公地点租用,实际经验地点不固定。
  提示:广大群众应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典型案例充分认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危害,增强理性投资观念和风险意识,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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