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中院召开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2023年度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孙某诉徐某、马某民间借贷案受到关注。 2013年起,徐某因生意需要,多次向孙某借款。2016年1月10日,双方结账确认尚有30万元未还。徐某重新向孙某出具借条,经对方要求,徐某之女马某(未满18周岁)也在借条上签名。2023年4月,因尚有18万元未还,孙某诉至响水法院,要求徐某及其女马某(已成年)共同还款。 盐城市中院认为,马某在借条上签名时未成年,签字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徐某作为马某的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故马某的签字行为不发生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2023年11月7日,盐城市中院作出判决:徐某偿还孙某借款本息。 裁判要点: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借条上签名并承诺还款,因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偿加入父母债务的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监护人未能依法维护被监护人财产权益,违反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未成年子女不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意义:构成债务加入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成年人加入成年人的债务,法律规范应对该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并从缺乏合同要件、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悖公序良俗等方面进行评析。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未成年人加入债务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既有利于引导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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