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万秋雪(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 你在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响水县开发区金港家园C区5号楼西侧平房2-3号(挂牌“中医经络养生馆”)房内擅自从事诊疗活动(针灸)。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2、没收响卫医证保决[2023]01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所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3、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响水县卫生监督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缴至响水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营业部,帐号:404601040000108,具体办理地址:响水县城黄海路202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响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响卫医罚﹝2023﹞013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三十日内到响水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一科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响水县卫生监督所 电话:0515-86870190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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