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公告万秋雪(公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 你在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响水县开发区金港家园C区5号楼西侧平房2-3号(挂牌“中医经络养生馆”)房内擅自从事诊疗活动(针灸)。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2、没收响卫医证保决[2023]01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所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3、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节假日除外)到响水县卫生监督所政策法规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节假日除外)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响卫医罚告﹝2023﹞013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三十日内到响水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一科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响水县城卫生路064号联系部门: 响水县卫生监督所电话:0515-86870190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