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万名大学生赴农村任教工程”的通知》(苏教师〔2011〕23号)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学费补偿),为切实做好我县学费补偿工作,积极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吸引人才,实现我县跻身苏中苏北第一方阵的目标作出贡献。现将响水县学费补偿相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均可以申请: 1.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或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安排学费资助、学费补偿或发放政策性就业补贴的学生除外。 2.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响水县的农村地区基层单位(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且人员隶属关系及实际工作单位均在县级政府驻地之外的。 3.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牧、林)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乡级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驻乡级的派出机构)、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确认依据是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其与毕业生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如邮政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供电企业、食品行业等),以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过期均不在学费补偿范围。确认就业单位时,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为依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以合法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为依据。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确认,统一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所标注的地址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均不得作为确认依据。在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过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标注地址不在学费补偿范围的单位就业的,均不得给予学费补偿。县级政府驻地行政区划调整的,应重新按调整后的行政区确定学费补偿资格。 二、申请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我县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连续就业达到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流程 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按以下流程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2.持以下材料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有关复印件须按顺序附在申请表背后,原件备验):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以下简称“学费证明”)原件; (8)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积极配合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电话或上门核查,审核通过后妥善保存《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资格申请表原件由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保存。 四、审核流程 1.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格审批申请,审核通过的现场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 2.县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每年6月底前,将学费补偿申请人信息报省。 3.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严格按规定工作要求进行审核并报省。 五、发放流程 每年6月底之前,在我县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 2.携带以下材料到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手续(按顺序附在拨付申请表背面,有关复印件应提供原件备验): (1)《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原件; (4)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连续就业36个月期间)原件,(以下简称“社保缴费证明”); (6)用于接受学费补偿资金的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以上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具体按《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苏教助〔2021〕1号及《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及审核流程》苏教助中心〔2016〕8号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051586781039;68878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