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部署安排,从即日起至8月底,我县集中开展违法违规“小化工”百日专项整治行动,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作业,行动开展期间,设立举报电话,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受理范围
1.未纳入2017年“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名单,属于漏查漏报的化工企业; 2.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 3.以挂靠、租赁和“厂中厂”等方式,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 4.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以及居民住房等,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5.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涉及化工生产的小企业、小作坊和黑窝点; 6.其它各种违法违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举报奖励标准举报事项经查属实的,按照《响水县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给予奖励兑现。 三、受理途径电话:0515—86782090 传真:0515—86782091 电子邮箱:jbxsaqsc@163.com 举报信箱:响水县应急管理局综合楼门口 邮寄地址:响水县军民路336号 四、其他事项1.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2.一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对举报人予以一次性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对最先举报人予以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3.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县安委办兑现奖励。举报人领奖期限原则上为60天。 4.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5.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响水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