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20时54分左右,张某醉酒后驾驶苏JGS15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响水县金海路某单位门前时,追尾与前方同方向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薛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 警方抓获经过
接报案后,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处理。经现场走访调查和视频侦查,民警于21日凌晨3时许发现肇事车辆为苏JGS159号小型轿车,遂对车主张某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于21日凌晨4时许在灌南县“金河湾”小区查获肇事轿车并在其家中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经查,张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6.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 犯罪嫌疑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疏忽、判断操作失误,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判处三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终身禁驾。 民事责任 因其醉酒驾驶和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依法拒赔商业险,张某自行赔付38万元死亡赔偿金。 警方提醒: 酒驾不是以喝多少酒为标准,喝一杯也有可能是酒驾,和酒的酒精度数、个人体质等都有关系。
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驾处罚标准: 1、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饮酒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饮酒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事故案例二 2019年12月23日15时40分左右,周某某驾驶苏JX822B号小型轿车沿响水县陈沭线(32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银海路交叉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王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弃车逃逸。 警方破案经过
事故现场照片 接报案后,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处理,当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投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苏JX822B号小型轿车在响水县326省道与银海路交叉路口处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逃逸,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已移送起诉,终身禁驾。 民事责任 因其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依法拒赔商业险,周某某自行赔付13万元死亡赔偿金。 无证驾车已违法,肇事逃逸难逃脱 及时报警等处理,认罪认罚硬道理 警方提醒: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一直以来,打击肇事逃逸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蜀黍决心如磐,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发生事故后,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留在现场,第一时间开展人员救助工作,绝对不要心存侥幸,肇事逃逸,逃,你是逃不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