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餐饮行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餐饮行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全县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集聚,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通知如下: 一、除酒吧、茶餐厅、KTV等非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餐饮业继续暂停营业外,其他具备经营条件的饭店、酒店、餐馆等餐饮服务单位,在全面落实体温检测、定时消毒等防控措施的前提下自主营业。 二、禁止聚集性就餐行为,原则上早中晚每餐不超过50人,每厅不超过10人。鼓励分餐制或使用外带、外卖方式供餐,减少堂食用餐密度。 三、各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须严格按防疫要求做好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定期消毒工作,所有上岗人员须实行晨检并佩戴口罩,体温异常、有咳嗽等症状者不得上岗;督促消费者进入就餐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并测量体温。 四、落实餐饮服务各环节的索票索证和记录记账工作,严禁采购不明来源的食材,严禁采购、加工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严禁提供野生动物类的菜肴。 五、严格落实餐具消毒制度,确保餐具、用具、饮品等器皿消毒后使用。提供打包、外卖和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对外送餐食的保温箱、运送车辆等用具进行每天清洁消毒,鼓励实施“无接触”式配送。 六、食品加工要烧熟煮透,提倡不供应冷食类、生食类等高风险食品,防止病菌入口。 七、餐饮业经营者如有违反本通知相关要求,一律暂停营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如发现违反上述通知要求的,请及时拨打0515-86879183热线举报。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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