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起,非标三、四轮车在响水城区禁行区域行驶(禁行区域请看下方公示图片)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查扣,今天有多辆车被查扣! 请广大市民服从交警管理,共同维护响水县城良好交通秩序!非标三、四轮车违反规定在县城禁行区域行驶,交警部门依法予以查扣!今日起,一经发现,坚决扣车! (禁行区域如图)
(禁行区域如图)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县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标三、四轮车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地区西至红旗路、东至开发路、北至灌河路、南至银河路的区域为非标三、四轮车禁行区域。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在禁行区域内通行的各类非标三、四轮车进行严管。 二、2020年2月10日前,公安机关对在禁行区域内通行的非标三、四轮车先行登记,车主签订《弃用承诺书》后放行;发现二次通行的,将依法予以查扣、收缴、强制报废,并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自2020年2月10日起,在禁行区域通行非标三、四轮车,一经发现,一律查扣。同时,公安机关将严查非禁行区域非标三、四轮车闯红灯、逆向行驶、非法载人、乱停乱放、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车辆经销商应遵守诚信经营原则,出售非标三、四轮车时应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消费者此类车型不得上道路行驶。因欺瞒造成购车人损失的,购车人可提起民事诉讼,向车辆生产销售单位索赔。 四、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安全的车辆出行,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驾驶、不雇用、不乘坐非标三、四轮车,自觉服从管理和指挥。整治期间,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响水县公安局 2020年1月7日
附注: 1、非标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的电动或燃油三、四轮车,如四轮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 2、处罚依据:(1)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项之规定处200元罚款。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