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我局治安大队联合各派出所紧密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整顿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无证经销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扎实有效推进“冬季攻势”,净化辖区治安环境;对非法销售礼花弹和超标、伪劣、假冒产品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治安大队危管中队联合应急管理局安监部门对非法存储、买卖烟花爆竹行为开展大检查,检查烟花爆竹零售点8家,查获一起私储D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查获“小金鱼”小鞭炮16箱。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城西派出所处理。
六套派出所查获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仓库。该仓库位于居民区内,离敬老院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现场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56种404件,违法行为人已被行政拘留。
双港派出所对辖区一家烟花爆竹点检查时,现场扣押烟花35箱及散件115件、爆竹38箱。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黄圩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一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烟花爆竹超量存储情况,根据该零售店的经营许可证显示,该店限制存放量为不得超过50箱,实际存放量为635箱,超量存储585箱,现已移交安监部门处理。 关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处罚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