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我县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根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十三五”老旧汽车淘汰省级奖补标准的通知》(苏财〔2017〕211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老旧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微型客车、小型汽车四类)。老旧汽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机关为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住址在响水县内; (二)财政供养单位的老旧汽车淘汰不予补助; (三)机动车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并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淘汰报废时间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日期为准; 提前淘汰是指机动车在国家强制报废期限内办理了报废手续(江苏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且因非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报废。 已享受其他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得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在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老旧汽车进行奖补,奖补标准为:三轮汽车800元/辆(其中县财政补贴300元/辆)、低速载货汽车1400元/辆(其中县财政补贴400元/辆)、微型客车2500元/辆(其中县财政补贴500元/辆)、小型汽车4000元/辆(其中县财政补贴1000元/辆)。 三、申领程序 (一)车辆提前报废注销。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携带本人身份证、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单位,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申请办理。车主携带以下材料,到受理地点指定窗口办理申请。 1.《响水县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淘汰省级引导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受理窗口领取);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车主身份证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身份登记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5.车主本人银行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如由委托人代办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应的相关证明),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审核发放。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负责受理材料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在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发放给车辆所有人,如因申请补贴的车主较多无法及时拨付,县公安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补贴兑付日,并另行通知车主。 四、受理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五、受理地点 响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指定窗口受理(小尖镇徐洪村县看守所西侧)。 六、监督管理 老旧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县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受理点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违规发放补贴的,分别由代理公司和县纪检部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党纪、政纪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七、联系方式 响水县财政局 周烨 0515-86886471 响水县公安局 王艳 0515-86689003 八、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为止。由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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