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14日
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民事公益诉讼 于春菊、刘惠梅销售假药 其行为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内容如下: 本院在履职中发现,于春菊、刘惠梅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现依法公告督促、建议符合条件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书面回复本院。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联系电话:0515-86882967。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200%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00%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200%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编提醒
广大购买药品的患者,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药品,详细查看药品的生产厂家,是否为国药准字等信息,避免给自己及家人身体健康带来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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