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21 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7 号)等文件要求,推进货车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和排放检验合并,减少重复检验,减轻道路货运经营者负担,现将我处已实施的有关检验检测改革优惠便民服务政策措施告知如下: 一、实现货车安检、环检结果互认 已全面实现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排放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结果互认。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排放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项目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不得重复检验检测、不得重复收费,切实减轻货运经营者检测负担。 对于已经实现安检、环检、综检“三检合一”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同时出具安检、环检和综检报告,为营运货车年检和年审提供技术依据。对于未获得安检资质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货运经营者应提供2个月之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年检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综检机构直接采信安检结论。对于货车先开展综检、再开展安检的,货车经营者应在完成安检后,再予以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统一检验检测周期 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货车的安检、综检实行统一的检验检测周期,货车10 年以内每年检验1 次,超过10 年的,每6 个月检验1 次,具体以该车辆的安检周期时间为准,检验检测完成时间以全部检验检测项目完成的当日核定。货车的年度审验应在车辆完成本年度检验检测后进行,实行统一的年检、年审有效期。货运经营者应根据安检周期调整车辆安检、综检时间,及时办理年检、年审手续。 在安检、综检统一检验检测周期期间,对年审有效期在年检有效期之前的货车,货运经营者应凭行驶证原件直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年审手续,不需要进行综检,年审有效期与年检有效期统一;对年审有效期在年检有效期之后的货车,货运经营者应完成安检、综检后办理年审手续,年审有效期与年检有效期统一。 三、已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竣工检测制度 自2016年3月始,我处取消营运货车二级维护强制检测政策,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建立车辆维护、检测评定等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结合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货运经营者应选择有资质的维修企业维护车辆。货运经营者应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完善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货运经营者应依据有关标准和车辆实际,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编制维护作业计划,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并做好相应维护记录。货运经营者不需要向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手续,在车辆审验时不再提供车辆二级维护凭证。 四、实现普通货车异地检测 驻省内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可自行就近选择省内任何一家综检机构办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无需办理委托检测手续。普通货运车辆在省内办理异地检测时,应向驻在地综检机构提交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送检人员身份证件。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可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采信普通货车异地检测的技术等级评定结果。 对存在替检、套牌和非法改装嫌疑的异地检测普通货运车辆,可向车籍地车管所要求提供车辆注册登记的查验记录表复印件(含VIN 码拓印膜),车籍地车管所无法提供,无法核实车辆“唯一性”的异地车辆,不予办理异地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五、全面推行普通货车异地年审 我处已于2018 年7月1日始实现省内普通货车异地年审。普通货运车辆进行省内异地年审业务,不改变原有管理程序和责任边界,其审验机关仍为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省内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申请。 货运经营者除可按原规定在车籍所在地继续办理年审业务外,还可以向驻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车辆异地年审。对申请异地年审的普通货车,“江苏运政在线”根据数据库自动比对系统采集的车辆技术等级、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车辆违章、车辆行驶证审验情况,形成初步年审结论。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江苏运政在线”进行后台审核,审核通过后,驻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协助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标贴打印和IC 卡信息更新业务。 特此告知。 响水县运输管理处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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