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大格局的重要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发布本公告:
1 在本院已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前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2
被执行人未在本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到本院履行义务,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将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响水在线微信公众号、响水县人民法院官网及官方微信公开曝光,并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措施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其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其本人及其子女招录(聘)为公务人员、入党和参军入伍,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其新建、扩建、装修房屋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本院将依法撤销其失信信息。 3 [size=1.1]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并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4 [size=1.1] 具有公职人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一律通报至所在单位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通报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通报至组织人事部门在任职方面予以限制,通报至综治办、文明办加大对涉公职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 5 所有被执行人应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主动到本院提供现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并保证法院随时传唤到庭;住所、联系电话及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本院报告。对违反财产报告令的,一律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存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本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严正公告:及时、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其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必须履行。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按本公告指定的期限主动到本院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强制执行。从2018年5月21日起,本院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本院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0515-86683089(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指挥中心)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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