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响水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苏某在2007至2017年间连续犯六起强奸案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经审理查明,苏某,连云港灌南人,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驾驶电动车在路上,遇到被害人李某某(14周岁),后尾随被害人并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强烈反抗未得逞。3月24日,被告人在某处公厕内,欲与被害人崔某(13周岁)强行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及其妹大声呼救,被告人逃离现场。 被告人苏某曾于2007年3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3年,同年5月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与原犯强奸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2月,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于2012年8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从苏某的犯罪记录来看,从2007年初次犯罪开始,每次都是刚被释放不久就又犯强奸罪。鉴定结论显示被告苏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有限定责任能力。 可以看出,苏某具有典型的精神障碍患者相关犯罪特征,简单的判处徒刑对于这样的精神发育迟滞患者的惩戒作用有限,不能减少其社会危害性,如仅仅还是对他判处刑罚,那么可想而知,刑满释放时将是他又一次犯罪时。 响水法院合理使用“惩与治”多管齐下审理这起特殊的强奸案件。一是根据苏某的犯罪事实及其限定责任能力判处其刑罚。二是督促苏某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三是与苏某居住地派出所、社区联系,以便今后进一步加强管理和预防。既秉承法治原则,又发扬人道精神,多方联合,重在预防。(马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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