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变 结婚17年后,妻子离家出走 杨先生,1971年出生,家住扬州市江都郭村镇。20多年前,杨先生认识了女子小凌(化名),在相识过程中,小凌自称1972年1月6日出生,江苏响水人。相识一段时间后,两人彼此都有好感,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 1995年4月26日,两人分别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到郭村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两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准予两人结婚,当天便给两人颁发了结婚证,结婚证号为“郭政结第xxxxxxx号”。 婚后,杨先生和小凌关系还不错,但时间一长,因为种种琐事,感情亮起了红灯。2012年年初,小凌突然离家出走,此后便音讯全无。 震惊 离婚才发现妻子用了假身份 去年9月,见妻子一直不归家,也不和家人联络,杨先生对这段婚姻感到绝望。于是,来到江都法院,准备起诉离婚,被告知需提供小凌的身份信息,法院方可受理。 为了查找小凌的详细地址,杨先生跑到江都区档案馆,调阅了两人当初的婚姻登记申请书,上面登记显示,小凌的住址为响水县某村某组。然而,当杨先生按照这个地址找了过去,孰料,当地并没有小凌这个人。随后,他跑到公安部门查询,结果更令他大为震惊——通过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江苏省并没有1972年1月6日出生的、名叫小凌的女性。 这就意味着,和自己结婚了21年的小凌“并不存在”。这下,难倒了杨先生,这个婚可怎么离?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郭村镇政府当时给自己作出的“郭政结第xxxxxxx号”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判决 女方虚构身份,结婚登记无效 按照“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相关规定,去年年底,高邮市法院受理此案。由于原郭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的职权现由江都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承继,因此,江都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庭审中,对于杨先生的诉讼请求,该婚姻登记处辩称,本案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是基于婚姻缔结双方所提出的结婚申请,他们当年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登记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不应撤销;杨先生在1995年登记结婚,距今已达20多年,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 近日,高邮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郭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的职权现由江都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承继,该处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虽然进行了形式审查,且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识别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伪,但法院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能够认定,小凌在结婚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结婚登记材料,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其登记行为仍应确认无效。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杨先生与2016年年底,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江都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1995年4月26日作出的“郭政结第xxxxxxx号”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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